说到商业秘密,很多公司都很头疼,投入的精力不不少,但是收效甚微,跟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协议,更像是君子协定,举证难、维权成本高。但随着国内产业的升级,以及经济形态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对于知识产权、商业秘密这些无形财产的保护力度逐渐增强,最近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为保护商业秘密颁布了司法解释,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专门发布了《商业秘密保护管理与服务规范》(DB33/T 2273—2020),商业秘密保护必然迈上新的台阶。
新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维权的举证难度、扩大了保护范围,更有利于企业对自身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维权。比如实践中争议较多的客户信息,新规对客户信息的定义删除了“区别于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这些限制,无疑是扩大了客户信息的适用范围。还有程序上,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 责令侵权人提供由其掌握的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如不提供则法院可根据权利人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人的获益。
采取切实可行的保密措施,不仅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的价值,也是诉讼维权中法院认定该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结合新规和规范,给企业提供以下五点可采取保护措施的路径:
商业秘密管理的核心就是管好人员,毕竟泄密都是人的行为导致。在涉密岗位的管理,可从入职、培训、履职、离职四个层次着手。入职重点放在背景调查和保密协议;培训旨在提高员工保密意识和能力;履职过程中要明确保密工作流程;离职交接要做好,归还一些涉密载体和物品,还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涉密物品是商业秘密的主要载体,比如载有保密信息的文件资料、硬盘、设备乃至网络空间,应当对这些涉密物品登记造册,对存放地点进行物理隔离的方式进行保护,按权限使用、查阅、借阅,电子设备可以进行加密存储。
涉密区域应当张贴标志和警示语,与普通区域区分开,比如研发设计、财务等部门,以涉密物品存放区域,人员进入根据需要采取审批、门禁、监控等措施进行监督。
公司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商业合作、检查、审计等活动,外部人员可能接触到公司的涉密信息,可以安排人员陪同,限制摄像、拍照、信息存储等活动,难以避免需要接触保密信息的可以签订相应的保密协议。
检查即是对上述四点保护措施,定期检查制度建立、执行等情况,针对泄密情况或隐患,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公司根据自身商业秘密的形式和情况,从上面五点出发,基本能够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在发生泄密的侵权事件后,也能够及时控制并搜集证据,乃至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