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杯直播硕力:科技企业如何更好的防范商业秘密风险?(上) 企业合规
时间:2024-07-17浏览次数:
小9直播体育免费直播, 商业秘密问题特别重要,任何企业都涉及,是公司经营的根本,是巨大的无形资产。商业秘密的泄露又特别容易,一个u盘一个邮件就能将全部信息带走。再次,商业秘密侵权又具有普遍性,员工离职开设新公司或者离职到新东家,或者倒卖公司内部技术信息都涉及商业秘密问题。商业秘密泄露问题已经成为科技型公司面临的最大风险。那么,科技企业如何能更好地防范商业秘密风险呢?  1、价值性,即商业秘密本身是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的

  商业秘密问题特别重要,任何企业都涉及,是公司经营的根本,是巨大的无形资产。商业秘密的泄露又特别容易,一个u盘一个邮件就能将全部信息带走。再次,商业秘密侵权又具有普遍性,员工离职开设新公司或者离职到新东家,或者倒卖公司内部技术信息都涉及商业秘密问题。商业秘密泄露问题已经成为科技型公司面临的最大风险。那么,科技企业如何能更好地防范商业秘密风险呢?

  1、价值性,即商业秘密本身是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的,这一般是不言自明的。如果没有价值,一般不会发生商业秘密侵权及泄露问题。

  需要注意,秘密性是相对标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条对于秘密性采用反面列举方式,以下这几种就不具有秘密性:

  (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

  正面列举:将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应当认定该新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非常类同于专利法中“新颖性”的定义,商业秘密信息与公知技术相同或者实质性相同,可以认为就不符合“秘密性”的定义。

  有专家认为:所有商业秘密问题都是人员流动引起的,商业秘密问题本质上是企业管理问题,不是法律问题。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断产生商业信息,但如果企业未有效识别出其中部分商业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则继续认定为属于不受保护的商业信息。因此,可以看出,法律是将某商业信息是否为商业秘密的决定权交给了企业。企业认为该商业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并在内部管理上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这些商业信息就初步认为属于商业秘密。

  80%的商业秘密案件都是前员工离职造成的:找到内鬼容易,找到证据很难。实务中,商业秘密案件常常因为证据举证不足导致胜诉率极低,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在2013年至2017年间,法院审判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败诉率达到63.19%,部分胜诉占27.54%,胜诉仅占9.27%。[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为何胜诉率这么低?》,载搜狐网,,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6月29日。]

  只有完善的企业内部管理,才能在遇到商业秘密泄露时,能够充分举证,获得法律保护。

  1、商业秘密侵权认定规则,通说采用:相似+接触-合法来源=侵权。其中,相似是指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接触是指侵权人实际接触了商业秘密信息或有接触可能性。

  在“礼来案”中,公司内部信息管理系统监测到员工下载了21个公司的,法院裁定可以对该员工诉讼行为保全。

  原告需要举证出初步证据:即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商业秘密被侵犯的事实。

  由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具有私密性,很难在公开渠道进行举证,所以大部分情况下原告只能借力取证,借助公权力的力量,譬如向经侦报案,采用刑民交叉,刑事先行的方式,或者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的方式,获得商业秘密侵权证据。

  (3)准确的证据线)胜诉可能性:假设这个证据保全成功,应当有极大可能胜诉

  所谓信赖抗辩,是指第三人基于对专业人士如律师、医生等个人能力与品德的信赖,自愿脱离原单位与离职员工进行交易的行为。

  被告采用信赖抗辩,一般需要提供自愿选择主动交易的证明方式:出具声明、出庭作证。客户表态一般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法官在判断时,一般秉持:离职人员不主动、不拒绝则不侵权的原则,如果离职员工主动引诱拉拢原客户,则是侵权行为。

  在“世景公司商业秘密”案中,离职销售人员挖原公司客户,离职员工向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主张信赖抗辩,法官要求第三人到庭接受法庭调查,第三人无故不到庭参加,最终被法院认定抗辩理由不成立。[ 《商业秘密故事之客户信赖抗辩》,载搜狐网,,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6月29日。]

  合法的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能够得到原产品的图纸尺寸参数等信息。事后进行反向工程无效。

  原告主张反向过程,如果是自己组织人员进行反向工程的,得有相关证据证明。所以最好的反向工程是委托第三方进行反向,明确时间地点及成果,这份证据可信度就很高。目前对于跳槽人员提出的反向工程抗辩,一般严格审查,大部分不予确认。

  这是大部分被告常规采用的抗辩理由,毕竟每个公司的管理水平有高有低,商业秘密是否构成侵权与原告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存在重大关联。

  企业与离职员工签署的竟业禁止协议中,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补偿金等,导致竟业禁止条款无效。

  商业秘密保护的前提是合法性,如果拟保护的商业秘密是违法信息,则不构成商业秘密。

  在“阶梯公司诉姚某商业秘密案”中,原告是一家幼儿英语教育培训班,离职员工进行同业竞争,挖原培训班的学员,被起诉商业秘密侵权。被告的抗辩理由是:原告没有办学许可证,是非法培训,其客户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法院认为原告不具有办学资质,即使其积累的培训信息具有商业秘密的形式条件,但实质上不能构成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 参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宁民三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

  常见抗辩理由包括:秘密范围不明确、载体不提交;秘密点不清楚不正确,无法答辩;技术信息:图纸、工艺的具体内容、环节、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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