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保护普法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规则意识和诚信守法意识,共同营造企业公平竞争、保护商业秘密的良好氛围。
10月9日下午,由余杭区科学技术协会、仓前街道办事处、唯创空间联合党支部指导,杭州唯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主办,杭州市余杭区未来科技城商会、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达宸数字文娱创新中心、已宸创新谷、甲楠智创中心协办的“你的商业秘密安全吗?”法律知识科普线上讲座成功举办,本次活动共有120余名企业代表积极参加。
此次讲座特别邀请浙江工商大学法律硕士、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孙晓林律师从商业秘密的认定、保护方式的选择、刑法保护的条件、如何启动保护程序四个方面,为大家普及关于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相关法律知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它就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它不需要国家颁证予以认定,它是企业自己才能识别的软资产。
保护商业秘密或者制止商业秘密侵权过程中,对商业秘密本身的认定是前提和基础。并不是所有的商业信息都是商业秘密,只有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我国在内的各国法律与TRIPs规定都很相似,即商业秘密要具备“三性”,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性。
我国在内的各国法律与TRIPs规定都很相似,即商业秘密要具备“三性”,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性。
秘密性就是指商业秘密所处的状态是秘密的,没有被公开过,即同时具备不被普遍公众知悉和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得。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是区别与专利等其他知识产权的主要标志之一。例如,美国可口可乐畅销世界已达100余年,其配方只有极少数人知晓,该配方就是一种典型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必须在经营活动中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换句话说,商业秘密能使权利人的经营成本减少或者收益增加;或者能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而竞争对手在竞争中处于劣势或者为获取该信息必须付出很高的代价。
保密性就是指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根据需要,对商业秘密采取的合理的保密措施。即权利人主观有保密意愿+实际采取了行政措施、技术措施或者法律措施。只有保密意愿没有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信息不能称为商业秘密。
合理的保密措施,是建立在商业秘密相对秘密性的基础上,根据各种商业秘密的不同要求进行控制和保护的措施。保密措施都是相对的,绝对的保密措施并不存在,要求企业采取万无一失的保密措施实际上是不现实的。
(4)以标记、分类、隔离、封存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
(5)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
(6)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删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
我国在内的各国法律与TRIPs规定都很相似,即商业秘密要具备“三性”,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性。
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创意、营销方案、财务、计划、样本、数据、客户信息等,可以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
对特定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交易习惯、交易内容、特定需求等信息进行整理、加工后形成的客户信息,可以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不能是简单的客户名称、联系方式等浅层信息。
企业的商业秘密只能由企业自身来认定,认定的前提就是要符合“三性”要求,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性。
目前来看我国并没有对商业秘密保护单独立法,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等。
企业在确定商业秘密点后应根据风险程度确定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要对涉密人员进行背景调查,特别是对新招聘人员是否与其他公司签订有竞业协定,是否有保密义务等方面进行调查,避免公司遭遇法律风险。涉密岗位上岗前要进行保密教育,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事项。离岗(退休、辞职)时要签订保密承诺书、竞业协议,明确对公司的保密义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限制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的标准一般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
企业确定商业秘密应按照确有必要的原则,不求最多。事事都是商业秘密反而事事都不是秘密。一旦确定某些信息是商业秘密点,就要对其载体进行标注,告知接触者。
商业秘密的载体,应依据企业确定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在载体上做出明显并易于识别的标识。如是书面形式的载体一般应在封面(或者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如是图表、图纸等在其标题之后或者标题栏上方标明。“★”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非书面形式的密件,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密件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凡有包装(套、盒、袋等)的密件,还应当以恰当的方式在密件的包装上标识。
存储和处理公司商业秘密的计算机、信息设备和存储设备,应当按照准予存储的最高密级,应当在其外表显著位置处粘贴密级标识,并在其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商业秘密载体上作出不能与载体分离的相应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识。必要时,计算机禁止接入互联网,禁止与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连接。
保密要害部门,是指日常工作中经常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企业商业秘密较多的内设机构,比如研发部门、财务部门、营销部门等。要按照最小化的原则,要害部位应当专用、固定、独立控制的最小场所,其应当具备完善、可靠的保密防护措施和设备,人防、物防、技防“三防”到位,有完备可行的保密制度。保密要害部位须设置明显标识,未经允许,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不得将手机或与工作无关的带有录音、录像、拍照、信息存储等功能的设备带入保密要害部位。
公司各部门发生或发现泄密事件,应立即向保密办公室和公司相关负责人报告。迅速调查清楚被泄露商业秘密事项的内容、密级、数量及其载体形式;泄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保存相关证据;泄密责任人的基本情况;泄密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必要时,根据不同情况向市场监督部门或者公安部门投诉举报。
(1)寻求民事保护。如果此前企业与侵权人之间签订了《合同》,并且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向当地仲裁机构或者双方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果没有签订仲裁协议,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2)寻求行政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他人的不正当行为侵犯,可以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并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的有关证据。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侵权人进行立案查处。
(3)寻求司法保护。侵犯商业秘密,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倒闭的,或者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部门对侵权人进行刑事立案调查,追究其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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