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息时代,网络已成为我们生活与工作不可获缺的一部分。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黑客”技术,通过网络窃取企业机密,严重威胁企业的信息安全与正常运营。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非法入侵、盗取信息的案件,涉案“黑客”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文某利用自身掌握的网络技术,多次非法侵入某公司的内部网络系统,并从中窃取该公司大量内部通讯录、订单信息等数据。经鉴定,文某曾在一天之内通过工具远程登录控制计算机累计达200余台,在其涉案笔记本电脑中,检索出用于确认用户在计算机信息系统操作权限的身份认证信息数据共有13万组。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文某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一万元。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高速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大众生活和生产经营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企业的订单数据、运营策略及客户信息等重要内容,对于企业的竞争力和长远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黑客”行为不仅侵犯个人隐私,损害企业利益,同时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网络安全。
本案中,被告人文某充当“黑客”,利用网络技术多次入侵企业内网,窃取该公司大量内部通讯录、订单信息等敏感数据,获取该公司身份认证信息十余万组,通过电子网络工具远程登录并控制该公司计算机200余台,其行为给该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营风险和安全隐患,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法院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具有计算机专门知识的人员要切实增强职业道德和法律观念,合理利用专业技术,切勿沦为“黑客”而成为法律制裁的对象。企业也要重视网络管理和网络安全,增强公司敏感数据的保护意识,重视网络安全管理,通过及时开展自查、定期升级补丁等方式,避免遭受不明来源的网络攻击,确保健康经营,共同维护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
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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