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将对在华外商投资企业更高水平的合规经营提出新要求。为此,国家网信办网络法治局局长华清建议外资企业,一要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工作,制定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则,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指定负责人进行监督,定期进行合规审计,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实现全流程管理;二要特别注意对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对外提供或公开个人信息等高风险活动要进行事前影响评估,要履行个人信息披露通知和补救义务等。
尤其是大型网络平台企业,还应主动承担《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特别义务,包括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制定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台规则,对平台内严重违法违规处理个人信息行为停止提供服务,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并接受社会监督等。“互联网平台企业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具有强大的控制力和支配力,应当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承担更多责任,这既是维护网络空间良好生态的现实需要,又是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