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犯罪嫌疑人申某某为非法获利,将自己名下注册的公司营业执照以及以该公司名义开户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之后犯罪嫌疑人申某某所贩卖的公司银行账户被用于电信诈骗。
2020年9月21日,莆田的一家公司被诈骗人民币98万元。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侦查后,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日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申某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申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注册的空壳公司、对公账户等帮助,且被帮助对象实施的诈骗犯罪造成了严重后果,属于情节严重。因此,申某某的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由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危害性日益增大,且发生在电信网络犯罪活动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的严重后果是难以补救和挽回的。对此,国家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此,提醒广大人民,依法规范使用自己的银行账户信息,切莫为了蝇头小利而进了监狱。
原标题:《以案释法|贩卖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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