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该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更新时间:2024-04-06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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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制度、签订协议等手段是建立商密保护体系所需的,但是在互联网时代显得较为单薄,在实践中应当采取法律、管理、技术三者结合的方式,事前做好防范,一旦侵权事件发生便可快,更好地维护企业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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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4款: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参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9月4日发布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第5条规定,技术信息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获得的技术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程序、公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研发记录、实验数据、技术诀窍、技术图纸、编程规范、计算机软件源代码和有关文档等信息。经营信息是指与权利人经营活动有关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诀窍、客户名单员工信息、货源情报、产销策略、财务数据、库存数据、战略规划采购价格、利润模式、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本规定所称商业信息是指与商业活动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的任何类型和形式的信息)

  商业秘密需要具备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即只要是满足这三个要件的商业信息,就能形成法律所保护的商业秘密。秘密性指公众无法从公开渠道获知相关信息。价值性指相关信息能够给企业带来潜在或现实的价值。保密性指企业为防止相关信息泄露,在信息泄置发生以前对相关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通过归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合理的保密措施可作如下解释: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露,该措施需表明权利人保密的主观愿望,并明确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的范围,使义务人能够知悉权利人的保密愿望及保密客体。

  企业可以视情况订立保密协议以及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对应员工的保密义务,即企业要求员工对知悉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竞业限制协议对应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即企业要求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与企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用人单位从事同类业务,或者自己开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事同类业务。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如果企业要求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还需要支付员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为实现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时能够掌握较大的主动权,企业可在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根据不同的入职人员(如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业务人员、财务人员、法务人员等)订立不同的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明确各人员保密的范围离职后的竞业期限等关键信息,在相关员工离职时再行判断是否需要该员工履行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如果不需要的,企业可以在员工离职时解除与其在先签订的全部或部分与保密相关的协议。

  企业可以设立书面形式的保密义务告知制度。如果没有书面告知制度,可以通过入职培训、专题讲座、规章制度讲解等书面形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外包工作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加强其在日常工作中的保密意识。值得提醒的是,企业在对员工进行保密告知时,应当保留可供查询的证据,如日后涉诉,便于企业方证明自己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企业可以设立区域分级、信息分级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针对涉密的厂房、车间、实验室等生产经营或研发场所应严格限制进入人员和进入权限,与一般办公场所进行区分管理。针对不同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应分别标记、分类或封存等,限制获取人员及获取权限,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对不同人员的访问痕迹留下记录,便于日后的泄密追踪。

  企业可以设立员工离职管理制度。针对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企业应当要求其登记、返还、清除、销毁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求其继续承担保密义务。

  企业应当履行竞业限制约定的义务。针对掌握核心商业秘密的员工,一般会要求其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义务,即在一定期限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2款规定最长不得超过2年)不到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内任职,同上文所述,此时企业需要防范的风险点是必须按约定向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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