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份开始,随着政府层面强调民营企业保护,最高法当时就发布了相关文件表示最高法从法律适用层面进行响应,会对民营企业保护做好落实工作。2023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这次新闻发布会,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林文学、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胡仕浩出席,发布会还发布了《涉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
结合前段时间最高院一系列再审提审、提级制度的改革,可以看出,最高院有意对民营经济在地方上的司法现状作出确切的调整。
1. 民营企业的声誉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人格权保护,正式确定不再保护职业打假人。《指导意见》第二项、第十项明确,一禁止网络上恶意对民营企业家的声誉进行抹黑,二是依法遏制恶意“维权”行为,完善对恶意中伤生产经营者、扰乱正常市场秩序行为的认定和惩处制度,对当事人一方通过私藏食品、私放过期食品、伪造或者抹去标签内容等方式恶意制造企业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虚假事实,恶意举报、恶意索赔,敲诈勒索等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予以严惩。【咨询:qjzls123】
2. 保护民营企业合法财产权。流动资金是民营企业生存发展的核心,所以《指导意见》明确要处理好涉及民刑交叉案件时,民营企业合法财产的解冻问题。《指导意见》第一条着重强调了“强化涉企产权案件申诉、再审工作,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依法甄别纠正机制。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据国家赔偿法申请国家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 处理好民营企业与政府、国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法律问题。地方层面灵异突出问题,就是民营企业的结算难题,政府、国企、事业单位作为国家机关一方面就结算流程不够完善,另一方面民营企业赢了官司也很难在法院立案执行相关部门,《指导意见》着重强调了法院要处理好这两方面的问题:第十二条表示依法审理因“新官不理旧账”等违法失信行为引发的合同纠纷,政府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负责人、承办人变动拒绝履行生效合同义务的,应当依法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法维护民营企业经营发展的诚信环境;第二十三条表示完善党委领导、多方协作、法院主办的执行工作协调联动机制,依法督促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时支付民营企业款项,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及时化解民营企业之间相互拖欠账款问题。
4. 做好民营企业涉及案件时的财产查封问题。实践中有些法院因为民营企业部分财产涉及案件,采取对其财产全部查封的处理,有一些法院针对财产保全审查不严格,造成企业财产被封,由此《指导意见》明确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严格规范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程序,强化善意文明执行。
以上就是本文的主要内容,《指导意见》还强调了其他内容,如果读者有相关疑问,欢迎私信、来电咨询(搜秦嘉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