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3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规定和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信息披露的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本
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第四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第七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八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
第九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
第十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第十七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
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九条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
第二十条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
第二十一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在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专项说明,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专
第二十二条公司出现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
如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
纠正,并及时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认真对待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
见,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
第二十四条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
应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
第二十五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应符合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第二十七条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第三十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第三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三十二条除本节所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和其他
重大事项外,公司应当依据适用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其他应
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按照规
第三十三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
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
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
第三章信息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
第三十七条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
内部报告程序。董事长在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形成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和监事会决议后披露定期报告和
第三十九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公司各部室及时编制定期报
第四十条临时报告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知悉或应知悉涉及信息披露的
公司各部室在归口管理的涉及信息披露的重大事项发生时,立即向董事会秘
分公司、子公司(含其下属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涉及信息披露的第二十七
条发生的重大事件后应及时向公司本级相关归口职能部室报告,相关部室应认真
审核,满足管理要求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分公司、子
公司(含其下属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属于公司本级任何职能部室
归口管理的,由分公司、子公司(含其下属公司)、参股公司直接向董事会秘书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
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
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相关事项需履行审批程序的,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审定或审批后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
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一节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公司
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负责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
任。在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执行中,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
定联络人,同时也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
(六)负责具体协调组织信息披露事宜,与监管机构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
(七)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的有效渠道;
(八)与董事沟通信息,为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日常工作提供服务;
(九)负责股权事务管理工作,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
(十)负责保管董事会会议决议、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及其他有关文件;
(十二)负责对控股子公司股东会会前议案归口组织审核并提出核准意见;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二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第四十五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第四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第四十七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四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第四十九条董事和董事会的职责:
(一)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三)董事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董事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六)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一)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二)监事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三)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四)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
是否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
第五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
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
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
(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
第四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
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
第五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保密责任
第五十四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
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十五条公司高级管理层应当健全对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明
确应予保密的信息范围及判断标准、界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明确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一)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七)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八)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
(九)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的计划;
(十三)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
(十七)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十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二十二)《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应当与内幕信息的
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八条公司全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未公开
信息的知情人为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尚未披露的信息均负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
股票交易价格。在信息披露前,相关人员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
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的相关各方及内部信息知情人士对未公开披露的
信息、对证券价格敏感的信息以及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对于
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印刷商等外部知情人士
或机构,应与其订立保密协议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
第六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第六十一条对于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在其他媒体发布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披露媒体。公司以文字、图片、音频和视频文件等形式在其他媒体发布信
息前,如可能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或可能涉及影响股价的敏感信息,应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从信
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如按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
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
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在依法披露之前,必须确保信息绝对保密;若不能保
第六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
第六十二条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
第六十三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内部各部门、子公司应配合审计与风
第六十四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不定期的检查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的内部控制缺陷,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
第七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六十五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
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第六十七条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
第六十八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
第六十九条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第八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
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
第七十一条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
第七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定报纸
第九章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各部门及各分公
第七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
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
第七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开展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公司各负责人
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董事会秘书向各部
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按时提
第七十六条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
件”,其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章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七十七条公司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
第七十八条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
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
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
第十一章责任追究机制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七十九条发生应报告信息而未及时报告的或所报告信息在及时性、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方面存在重大欠缺的,由出现问题的报告主体承担主要责
第八十条在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的信息披
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有关员工违纪处罚的规定,
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解除劳
动合同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
第八十一条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第八十二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证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
第八十四条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有冲突,或者与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
第八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八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际华集团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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