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矿井井下变化区域、薄弱环节的安全监管,改进干部工作作风,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全面、及时掌握生产现场的安全状况,进一步强化现场安全管理 水平,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走到、必到”工作措施的人员范围、频次要求、工作职责、检查重点等具体工作要求内容。
第三条“走到”指新采区、新扩区、新工作面要走到; 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地点要走到;最远的作业地点要走到;外委工程及施工地点要走到等。“必到”指情况变化的地点必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区域必到;问题最多、管理最差的现场必到等。
负责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走到、必到”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完善“走到、必到”工作的落实和考核工作,协调解决“走到、必到”工作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各种挡手问题。
负责“走到、必到”工作的制度修订完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跟踪了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走到、必到”工作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有关考核资料的收集、整理和考核实施等工作。
1.严格按照规定的频次要求、检查重点等,加强对“走到、必到”作业地点的安全监管;
2.对现场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督促隐患整改解决,并对安全员、瓦检员等特殊岗位作业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
3.帮助指导施工队组加强变化环节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协调解决变化环节安全管理遇到的突出问题。
4.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5.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并及时向矿调度报告。
(一)“走到、必到”巡查地点按照《**煤矿矿领导、副总工程师重点区域、边远地区、薄弱地点巡查责任清单》、《**煤矿科队级重点区域、边远地区、薄弱地点巡查责任清单》执行。
(二)初采末回、安装回收、巷道开口、贯通、过空巷、揭煤、遇地质构造、大断面、交叉点等特殊施工及非常规作业等“走到、必到”巡查地点由矿调度指挥中心安排带班、值班、跟班,进行现场监管。
2.生产口分管副矿长至少每两个月按职责分工对所负责的 “走到、必到”巡查地点全覆盖巡查 1 次;
3.生产口副总工程师至少每月对所负责的“走到、必到”巡查地点全覆盖巡查 1 次。
4.生产业务部室科队级干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负责“走到、必到”巡查地点每半月巡查1次。
严格按照调度指挥中心制定的带班表、值班表、跟班表对“走到、必到”巡查地点进行每天或每班进行巡查监管。
(二)检查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安全风险辨识的措施制定及落实情况;检查现场隐患排查整改落实情况。
(三)检查指导特殊环节、变化环节、薄弱环节等作业时安全措施制定及落实情况。
(六)检查施工队组队干跟班上岗情况,检查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及职工按章操作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按照规定的巡查范围和巡查次数开展巡查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巡查前要到安全信息反馈中心进行登记,并领取“**煤矿干部巡查卡”,巡查结束后,24 小时内将填好的“**煤矿干部巡查卡”交安全信息反馈中心存查。
第十三条“**煤矿干部巡查卡”必须注明巡查时间、巡查路线,巡查内容。如果有排查出的隐患必须按“四定”进行处理;并在《领导干部重点区域、边远地区、薄弱地点巡查隐患台账》进行登记,当班立行立改的隐患要及时督促责任队组立即整改,不用进行台账记录;各巡查责任人要对所查隐患问题进行跟踪落实,切实做到闭合管理。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部安全信息反馈中心对“走到、必到”巡查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每月初 1 日前将上月统计汇总情况传安全管理部综合组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工外出或伤病的不能完成巡查任务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并由本部门负责人安排其他同级别领导干部进行巡查,并将相关手续交安全管理部安全信息反馈中心登记备案及存档。
第十六条安全管理部对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走到、必到”巡查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发现弄虚作假的或未完成巡查任务的,核减或取消个人安全绩效考核,并在矿早调会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月完成巡查任务的,除取消相关考核外,报纪委监察部、组织人事部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八条因公外出或伤病导致未完成巡查任务的,且未履行相关手续按未完成巡查任务进行考核。巡查责任人因伤病不能完成巡查任务的,而部门负责人未指定其他人员进行巡查的,导致出现巡查盲区的,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第十九条带班、值班、跟班“走到、必到”地点巡查完成情况由调度指挥中心按相关规定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