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淄博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聂玉彬,淄博市大数据局党组书记、局长范继英,介绍《淄博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立法情况及相关内容,并回答有关问题。
为规范淄博市公共数据管理,加快数字强市建设,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2024年以来,淄博市大数据局在广泛调研和深入总结淄博市公共数据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草案送审稿。淄博市司法局依据公共数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借鉴浙江、广东、青岛等省市的立法经验和做法,对送审稿组织了审查,并采取立法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咨询论证等方式配合审查。结合审查,对送审稿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9月14日,淄博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办法》,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全面施行。
明确管理职责与工作机制。《办法》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公共数据管理活动中的职责,并强调加强公共数据统筹管理。
健全公共数据治理体系。《办法》规定,公共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由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全量编目,明确了收集汇聚公共数据的原则和要求。规定由淄博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基础数据库和主题数据库建设,并建立公共数据返还机制。构建了公共数据治理工作机制和质量管控制度。
规范公共数据供需对接。《办法》明确了公共数据重点开放领域、开放清单、开放渠道、开放审核、开放获取方式等内容,着力完善公共数据供需对接机制,严格规范需求响应流程。
统筹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和安全管理。《办法》建立了各级政府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制度。探索建立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以及公共数据产品、服务交易的支持措施。建立了公共数据安全责任制,明确了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职责,以及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的安全管理措施。依法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在制度创新方面,《办法》建立了公共数据标准源目录管理制度,将数据责任单位明确、数据源头清晰、质量达标的公共数据纳入统一权威的标准源目录管理,为数据质量控制、数据融合利用等提供基础支撑;对公共数据管理中垂直管理单位的职责边界作出界定,明确中央、省驻淄单位的公共数据管理参照办法执行。同时规定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推动公共数据管理“纵强横弱”“条块分割”等问题的协同治理;明确依托淄博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体系,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等方式提供公共数据服务,利用数据沙箱、隐私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创新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开发利用模式,为政务服务、社会保障、医疗健康、生态环保、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国资监管等领域提供多行业、多跨场景的数据服务,充分释放公共数据价值,推动数字经济发展。
《办法》的颁布出台,对于保障淄博市公共数据安全,促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推动数字政府、数字社会、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解决公共数据管理中存在的现实问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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