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杯直播收购]蓝凡科技(870304):袁文俊关于蓝凡科技的收购报告书-20241126(1)
具体介绍

  一、本报告书系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在上海蓝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上海蓝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四、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内容进行的。除收购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袁文俊,系上海蓝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事 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袁文俊根据 2024年 10月 13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拟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取得车剑、屈晨光持有的 蓝凡科技 16.61%、10.11%股份的交易,交易完成后袁文 俊成为蓝凡科技第一大股东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 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一致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袁文俊,男,1978年 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华东理工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学历。

  主要工作经历:1999年 7月至 2002年 12月,任北京仪科慧光有限公司销售经理;2003年 1月至 2006年 12月,任上海电信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经理;2007年 1月至 2014年 12月,任索尼(中国)有限公司销售经理;2015年 1月至 2016年 3月,任上海蓝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 4月至2023年 7月担任上海蓝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16 年 3月至 2023年 12月担任上海蓝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4年 1月至今担任上海蓝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收购人为自然人,截至本收购报告书出具日,除投资蓝凡科技外,收购人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餐饮企业管理(不含食品生产经 营),酒店管理,礼仪服务,会 务服务,保洁服务,电子商务(不 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 土石方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工程 类项目凭许可资质经营),食用农产品(不含生猪、牛、羊等家 畜产品)、石油制品(除危险品)、 办公用品、工艺品、电子产品、 洗涤用品、皮革制品、塑料制品、 塑胶制品、陶瓷制品、木制品、 纸制品、针纺织品及原料、化妆 品、箱包、首饰、香烛制品、餐 具、灯具、照明电器、节能电器、 照相器材、计算机、软件及辅助

  设备(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 用产品)的销售,从事信息科技 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转让、技术服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最近两年不存在曾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有关)、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个人征信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公众公司的下列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为公众公司股东,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规定,具备成为公众公司股东的资格。

  (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网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查询结果,收购人不存在失信情况,收购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同时,收购人不属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管理指引》中提及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因此,收购人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法律法规禁止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形,具备收购公众公司的主体资格。

  2015年 12月 20日,蓝凡科技股东袁文俊、车剑、屈晨光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挂牌时三人持股比例分别为 22.15%、22.15%、22.82%,三人为蓝凡科技共同实际控制人,蓝凡科技无控股股东。

  2023年 11月 6日,车剑、屈晨光分别与袁文俊、张云鹏签署了蓝凡科技的《股份转让协议》,车剑拟向袁文俊转让 3,646,500股,屈晨光拟向袁文俊转让1,169,700股,屈晨光拟向张云鹏转让 2,587,300股,交易价格均为每股 1.3元。

  2023年 12月 29日,交易各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办理完成了 1,850,875股股份的过户,其中车剑持有的 911,625股(占比 5.53%)过户给了袁文俊,屈晨光持有的 939,250股过户给了张云鹏,该次过户完成后,袁文俊直接持有蓝凡科技 4,558,125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27.68%。

  本次交易前,袁文俊直接持有蓝凡科技 4,558,125股股份,持股比例为27.68%,并担任蓝凡科技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第一大股东上海蓝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蓝凡科技 5,415,050股,持股比例为 32.89%,挂牌至今袁文俊为上海蓝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

  2024年 10月 13日,收购人袁文俊分别与车剑、屈晨光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分别受让车剑、屈晨光持有的蓝凡科技股份2,734,875股、1,664,620股,分别占蓝凡科技总股份的 16.61%、10.11%,合计共4,399,495股,合计占蓝凡科技总股份的 26.72%,交易价格为每股 1元,本次转让完成后,袁文俊将直接持有蓝凡科技 8,957,620股,持股比例为 54.40%。同日,张云鹏与屈晨光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屈晨光持有的蓝凡科技股份 1,153,130股,占蓝凡科技总股份的 7.00%,交易价格为每股 1元。上述交易完成后,袁文俊为蓝凡科技的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涉及的公众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本次交易涉及的公众公司股份均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2015年 12月 20日,蓝凡科技股东袁文俊、车剑、屈晨光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挂牌时三人持股比例分别为 22.15%、22.15%、22.82%,三人为蓝凡科技共同实际控制人,蓝凡科技无控股股东。

  本次交易前,袁文俊直接持有蓝凡科技 4,558,125股,持股比例 27.68%,并担任蓝凡科技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第一大股东上海蓝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蓝凡科技 5,415,050股,持股比例 32.89%,挂牌至今袁文俊为上海蓝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一致行动人车剑持有蓝凡科技 2,734,875股,持股比例 16.61%,一致行动人屈晨光持有蓝凡科技 2,817,750股,持股比例 17.11%。

  本次交易完成后,车剑、屈晨光不再持有蓝凡科技股份,袁文俊直接持有蓝凡科技 54.40%的股份,袁文俊成为蓝凡科技第一大股东,且袁文俊担任蓝凡科技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同时,袁文俊通过上海蓝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控制蓝凡科技 32.89%股份的表决权,使得蓝凡科技控股股东由无变更为袁文俊,实际控制人由袁文俊、车剑、屈晨光变更为袁文俊。本次交易完成后,袁文俊为蓝凡科技的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协议 1:收购人袁文俊与屈晨光于 2024年 10月 13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屈晨光将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合计向受让方袁文俊转让蓝凡科技 1,664,620股股份(占协议签署日蓝凡科技总股本的 10.11%)。

  股份交割:甲方持有的股票限售期满,解除限售手续办理完成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资料后 30个工作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特定事项转让申请方式转让;在取得特定事项转让的确认函后,甲方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 1,664,620股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 10.11%)全部转让给乙方,并完成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的过户登记。乙方应当在股份转让完毕时,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或者直接支付给甲方股份交割的对价 1,664,620元。

  协议 2:收购人袁文俊与车剑于 2024年 10月 13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车剑将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合计向受让方袁文俊转让蓝凡科技 2,734,875股股份(占协议签署日蓝凡科技总股本的 16.61%)。

  股份交割:甲方持有的股票限售期满,解除限售手续办理完成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资料后 30个工作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特定事项转让申请方式转让;在取得特定事项转让的确认函后,甲方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 2,734,875股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 16.61%)全部转让给乙方,并完成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的过户登记。乙方应当在股份转让完毕时,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或者直接支付给甲方股份交割的对价 2,734,875元。

  本次收购人受让的股份总数为 4,399,495股,转让价格为 1元每股,所需资金为 4,399,495元,支付方式为现金。

  根据收购人资金存款证明、借款协议及自有房产证明,存款证明资金 115.18万元(截止到 2024年 11月 20日);借款资金 340万元,借款期限 1年。收购人具有履行付款义务的能力,本次收购资金来源于自有及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涉及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情形,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蓝凡科技的股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用蓝凡科技及蓝凡科技资源获得其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情况;不存在他人委托持股、代持股份的情形。收购人未在收购标的上设定其他权利,未在收购价款之外作出其他补偿安排。

  本次收购前,本次收购双方持有的公众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且本次收购涉及的公众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收购人未在收购标的上设定其他权利,未在收购条款之外作出其他补偿安排。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袁文俊直接持有蓝凡科技 8,957,620股股份,占公众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4.40%,袁文俊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按照本办法进行公众公司收购后,收购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 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 12个月的限制。”

  收购人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承诺内容如下:“本人承诺本人所持有的上海蓝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 12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严格遵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但本人在上海蓝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在本人同一控制下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 12个月的限制。”

  六、 本次收购前 6个月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买卖蓝凡科技股票的情况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在本次收购交易日前 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蓝凡科技股票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前 24 个月,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被收购公司的交易情况如下:1、收购人在蓝凡科技任职并领取薪酬;2、收购人及其配偶为蓝凡科技向银行贷款无偿提供担保;3、收购人配偶将一处自有房产无偿出租给蓝凡科技作为江西办公室(租赁期限为 2024年 6月 1日至 2025年 5月 31日);4、收购人 2022年度累计向蓝凡科技无偿拆出资金 14,444,000元,蓝凡科技已于 2023年 2月归还完毕。除上述情况外,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公众公司不存在发生其他交易的情况。

  本次收购中收购人袁文俊为自然人,本次收购行为系收购人真实意思表示,无需取得其他人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收购转让方车剑、屈晨光均为自然人,本次股份转让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无需取得其他人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不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外商投资等事项,无需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本次收购的相关文件将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全国股转系统报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交易股份的过户手续。

  《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细则》第四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申请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手续:(一)与挂牌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且单个受让方受让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5%的股份转让;”根据袁文俊与车剑、屈晨光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收购人袁文俊拟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分别受让车剑、屈晨光持有的蓝凡科技股份2,734,875股、1,664,620股,占蓝凡科技总股份的 16.61%、10.11%,合计共4,399,495股,占蓝凡科技总股份的 26.72%。根据张云鹏与屈晨光 2024年 10月13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屈晨光持有的蓝凡科技股份 1,153,130股,占蓝凡科技总股份的 7.00%。上述受让的股份数量符合《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细则》第四条第(一)项所属情形。

  第四条第(一)至(三)项所述情形的股份转让,转让价格应当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该股票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股票无收盘价的,转让价格应当符合全国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4.3属于《细则》第四条第(一)至(三)项情形、或前述 4.1(6)中“三类股东”出让情形的,转让价格应当不低于协议签署日该股票大宗交易价格范围下限。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转让协议签署日股票无收盘价的,以最近一次发行价格、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价格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等为参考,合理确定转让价格。

  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期为 2024年 10月 13日,协商的转让价格为 1元每股,协议签署日期蓝凡科技股票无收盘价、当日无成交,挂牌后蓝凡科技未进行定向发行,未有涉及自身整体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根据蓝凡科技2023年、2022年审计报告,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分别为 0.93元、1.28元,2023年收入及净利润较 2022年均有所下滑且出现亏损,本次交易价格 1元每股高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低于 2023年 11月 6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价格 1.3元每股,具有合理性。因此,本次收购交易价格基于蓝凡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经营业绩情况等综合确定,定价合理。

  《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细则》第六条,拟转让股份应当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次交易转让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综上,本次收购拟转让股份的转让价格、转让数量、股份性质等符合《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细则》、《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等规定的要求。

  依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以协议方式进行公众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公众公司收购过渡期。

  为了保障本次收购过渡期内公众公司的稳定经营,收购人承诺:“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本人不会提议改选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本人提名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 1/3;本人不会要求公司为本人及关联方提供担保;本人保证公司在过渡期内不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在过渡期内,本人保证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公司董事会提出拟处置公司资产、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议案,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本人保证将该议案或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对公众公司稳定经营进行的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众公司及公众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司的负债、未解除公众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众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收购前,公众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对公众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众公司为其负债提供担保或者损害公众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综上,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过渡期的安排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袁文俊直接持有蓝凡科技 8,957,620股股份,占公众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54.40%,同时,袁文俊通过上海蓝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蓝凡科技 32.89%股份的表决权,合计拥有蓝凡科技 87.29%股份的表决权,袁文俊将成为蓝凡科技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收购的目的系为取得对蓝凡科技的控制权,拟在完成本次收购后,优化人才队伍,积极推进业务重组,不断提高蓝凡科技的综合竞争能力,改善公司的经营情况,提升盈利能力,适时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和财务结构,增强公众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长期发展潜力,提升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暂无对公司主要业务进行调整的具体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 12个月内,如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业务调整,收购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暂无对公司管理层调整的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 12个月内,如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管理层的调整,收购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暂无对公司组织机构进行调整的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 12个月内,如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组织机构的调整,收购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暂无对公司章程进行调整的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 12个月内,如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需要修改公司章程,收购人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建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暂无对公司资产进行处置的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 12个月内,如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公司现有资产进行处置,收购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暂无对公司员工聘用做出调整的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 12个月内,如果根据公司业务调整需要对公司人员进行聘用与解聘,将按照公司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到员工聘用与解聘的合法合规。

  2015年 12月 20日,蓝凡科技股东袁文俊、车剑、屈晨光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本次收购前,公司股东车剑、屈晨光分别持有公司 2,734,875、2,817,750股股份,分别占总股本的 16.61%、17.11%;袁文俊直接持有公司 4,558,125股股份,占蓝凡科技股本总额的 27.68%。公司无控股股东,袁文俊、车剑、屈晨光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袁文俊现担任蓝凡科技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本次收购完成后,袁文俊直接持有蓝凡科技 8,957,620股股份,占挂牌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54.40%,袁文俊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同时,袁文俊通过上海蓝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蓝凡科技 32.89%股份的表决权,合计拥有蓝凡科技 87.29%股份的表决权,蓝凡科技控股股东由无变更为袁文俊,袁文俊为蓝凡科技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收购实施前,公众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要求,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本次收购完成后,公众公司将进一步规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整体经营效率、提高盈利能力。收购人将严格遵循《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履行股东职责,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本次收购完成后,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收购人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众公司实施规范化管理,合法合规地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公众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独立。

  收购人将严格遵循《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履行控股股东职责,不损害公众公司利益。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稳步推进公众公司的发展战略,增强盈利能力,增强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为持续经营提供保障。

  收购人与公众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本次收购完成后,为维护公众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有效避免与公众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收购人(以下简称“承诺人”)作出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与公众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会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公众公司在本次收购前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会投资任何与公众公司在本次收购前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市场变动、业务范围拓展等原因,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未来从事的业务与公众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在本次收购前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以停止经营产生竞争的业务的方式,或者以将产生竞争的业务纳入公众公司经营的方式,或者将产生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4、本人保证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出现因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蓝凡科技和其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为避免、减少关联交易,收购人在《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中对关联交易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将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或避免与蓝凡科技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蓝凡科技章程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和披露义务,并按照“等价有偿、平等互利”的原则,依法签订交易合同,公允确定关联交易价格。

  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蓝凡科技及蓝凡科技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通过向蓝凡科技借款或由蓝凡科技提供担保、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各种原因侵占蓝凡科技的资金;不利用股东地位谋求与蓝凡科技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优于其他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收购人已出具《收购人关于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为本次收购蓝凡科技所披露的全部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向参与本次收购的各中介机构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对所提供信息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的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为本次收购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的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最近两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有关)及刑事处罚的情形,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案件。

  2、不存在《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的以下情形:

  收购人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之“五、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影响”之“(一)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收购人作出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之“五、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影响”之“(二)为规范关联交易,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利益,收购人的承诺”。

  “本人承诺本人所持有的上海蓝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 12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严格遵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但本人在上海蓝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在本人同一控制下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 12个月的限制。”

  收购人已出具了《关于不注入金融属性、房地产开发业务或资产的承诺》,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在本次收购完成后,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不向蓝凡科技注入金融类企业或金融类资产,不直接或间接利用蓝凡科技开展相关业务,不利用蓝凡科技为相关业务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上述金融类企业或金融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企业或相关资产: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监管并持有相应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等证牌的企业;2、私募基金管理机构;3、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等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4、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或资产。

  本人承诺在本次收购完成后,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不向蓝凡科技注入房地产开发业务及相关资产,不直接或间接利用蓝凡科技开展相关业务,不利用蓝凡科技为相关业务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本人具有履行收购义务的能力,本次收购资金来源于自有及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涉及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情形,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蓝凡科技的股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用蓝凡科技及蓝凡科技资源获得其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情况;不存在他人委托持股、代持股份的情形。收购人未在收购标的上设定其他权利,未在收购价款之外作出其他补偿安排。”

  收购人已出具了《关于保持公众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公众公司的要求,对公众公司实施规范化管理,合法合规地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公众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独立。” 二、 收购人未能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

  2、如果未能完全履行蓝凡科技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蓝凡科技的股东大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蓝凡科技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蓝凡科技收购报告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蓝凡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收购人将向蓝凡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参与本次收购的相关中介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公司以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投资者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或 )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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