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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修订;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修订;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修订;2012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修订;201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修订;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修订;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它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在《公司法》实施以后,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
公司是于1993年3月经吉林省体改委、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吉改联批199317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于2004年12月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资批
20042049号文批准,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制公司。于2008年8月,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吉林华润生化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复》,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后,更名为西安航空动力股份有
限公司(内资);于2014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西安航空动力股份有限
公司向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公
司在重大资产重组及配套融资后,更名为中航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发动
机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5月31日成立后,公司更名为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三条公司于1996年3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审字
199615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400万股,于1996年4
中文名称: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ECCAviationPOWERCo.,Ltd.
英文简称:AECCAP
第五条公司住所: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665,594,238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第十条公司应当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弘
公司治理应当健全、有效、透明,强化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制衡,保障股东的
合法权利并确保其得到公平对待,尊重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权益,切实提升企业整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章程》和中央有关规定及《公司法》,
设立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
的工作经费,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作用、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
第十四条在公司改革发展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公司党委以习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切实履行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责任和党的建设主体责任,在公司改革
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
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
接和工作对接,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公司改革发展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
第十五条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六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坚持国家利
益至上,聚焦建成世界一流航空发动机企业,坚持改革创新、聚焦主业;加强管
理创新,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实现航空发动机和燃气轮机自主研
发和制造生产,以知识与技术创造优质的产品与服务;成为主业突出、资源能力
突出、产品服务能力突出、综合绩效卓越、社会声誉良好的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的现代国有企业,使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为社会经济繁荣和满足国防
第十七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
从事各类飞行器动力装置、第二动力装置、燃汽轮机及零部件的设计、试验、
研制、生产、装配、试车、维修、营销和售后服务等业务;从事航空发动机技术
衍生产品的研制、试验、开发、中试、生产、销售、服务等业务;航空发动机及
其零部件转包生产、进出口、“三来一补”加工等业务;物流、贸易等业务;烟
气透平动力装置、航天发动机及其零部件制造、销售与维修;风力发电机及零部
件的生产、销售、工程设计、安装、技术咨询与售后服务;太阳能发电设备的制
造、系统集成、销售与维修;铝型材及门窗的制造、安装和销售;计测设备的检
定、校准及测试、研制、调修、销售;计量标准研究开发与应用;计测技术培训
及咨询服务;仪器、仪表、工具、普通设备、石化、电力、冶金机械成套设备、
电器机械与器材、机械备件、电子产品的制造、销售与维修;金属材料、橡胶制
品、成品油、氧气、氩气、丙烷(化工原料)、本企业废旧物资的销售;压力容
器、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和维修;幕墙的设计、安装、装饰装修;进出口业
务;医疗机械制造、销售;住宿、餐饮服务;市政公用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环保
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机电设备的设计、制造、采购、销售、安装和维修;科技咨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八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第二十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1993年设立时,发起人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以经
评估确认的经营性净资产入股;发起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以
现金入股;发起人上海市原材料开发投资公司以现金入股;发起人深圳市清水河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665,594,238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
东。如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动,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
限公司合并持股比例低于公司已发行股份51%,须报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主管部门
国家用于航空发动机及衍生产品技改的拨款资金形成的资产,所有权由中国
第二十五条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或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合并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含5%)股份时,收购方应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备案。未予申报或者申报后未获得备案的,其超出5%以上的股份,在军品合同执
第二十六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七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三十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九条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该条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三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四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六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第三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七)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前条规定要求
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
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
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
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第四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
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
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第四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五)公司股东查阅公司有关文件和资料时,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公司商
业秘密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应当在查阅前单独与公司订立保密手续,并在
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如需要)后方可查阅。查阅人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应承担泄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第四十五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第二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的审批权
限、审议程序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给公司及股东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收
(十八)审议批准以下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事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本章程另有约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一)公司董事会成员十一人,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如需变更会议召开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股东身份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权登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一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做出反馈的,视
第五十三条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第五十五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六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第四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七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第五十九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不含会议召开当日,下
同)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第六十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第六十二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第五节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三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第六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七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
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第七十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荐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
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
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第七十五条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监事或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回答质询问题将导致违反公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第六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公司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第八十四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第八十六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
会、有权提出提案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按本章程第六十一条规定提
供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监事会、有权提出提案的股东,可以提出监事(指由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并按本章程第六十一条规定提供监事候选人的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指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简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指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同时股东会应制定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实施细则。前款所称累积
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第八十七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第八十九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第九十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第九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第九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按照公司的《股东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九十五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第九十七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第九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不设职工代表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四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国家秘
密和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持续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开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第一百〇九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针对相关事项享
有特别职权。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设立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作用,行使
(一)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三)制订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决定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及一定额度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董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十七)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十八)根据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等有关规定和程序,与经理层
成员签订岗位聘任协议,授权董事长与总经理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并授权总经
(二十一)批准与公司职工工资收入相关的重大事项;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决策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党委的意见。董
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时,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决定以下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财务资助、对外捐赠、募集资金使用等事
(一)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等重大交易权限
产30%的收购或出售资产(包括出售或转让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
决定对上市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三)对外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
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司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及财务资助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及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类金额可能超出年初单项预计金额,需对超出部分按照关联交易决策权限重新履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纪委书记可列席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会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可以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或总经理行使,但是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除外。公司建立董事会授权管理的工作
机制,明确授权原则、管理机制、事项范围、权限条件等,依法保障责权统一。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拟提交董事会讨论的有关议案进行初步审核,确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根据董事会决议,负责签署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文件;代表董事
会与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经营业绩合同等文件;签署法律、法规规定和经董事会授
权应当由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
(五)提出董事会秘书人选,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事项;提出董事会
(六)在发生不可抗力或重大危机情形,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
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在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
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长应当自接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当于召开会议5日以前以电话、电
子邮件、传真等通迅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但是在参会董事没有异议或事情比较紧
急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通迅方式随时通知召开董事会会
议。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
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釆纳,公司应当及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
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委
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经中国航空发动机集
团有限公司和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以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四条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本章程第一百〇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三条(四)至(七)关
第一百三十五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第一百三十六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经理层负责“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总经理行使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研究贯彻重大决策部署及重大经营管
(二)拟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董事会授权决定一定额度内的投资项目,批准经常性项目费用和
(四)拟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及一定金额以上的其他融资方案,批准一定金
(六)拟订公司一定金额以上的资产处置方案、对外捐赠,根据董事会授权
(七)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九)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以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设立或者撤
(十二)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高
(十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十四)决定公司行使投资企业股东权利涉及的重要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
第一百四十二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副总经理(含总会计师)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提
名副总经理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副总经理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教育背景、
总经理提出免除副总经理职务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免职的理由。副总经理
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副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负责公司某一方面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一百四十三条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
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
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
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一人,不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
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百五十七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第八章党组织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设立中国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
(以下简称党委)。党委设书记一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设立主抓党建工作
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
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
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设立纪委书记一名,其他纪委成员
第一百五十九条党委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二)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
(三)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中国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织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五)坚持党委发挥领导作用与公司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一百六十条党委应当发挥领导作用,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
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
织的决策部署,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
(三)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在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公司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
第一百六十一条党委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
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党委的讨论和意见应作为董事会和经理办公会
的前置程序。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重大经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党委的决策根据《中国章程》规定,遵循民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党委切实承担、落实从严管党治党责任,建立健全
党建工作责任制,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
委委员和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好党建与
第一百六十四条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
(一)从严选拔公司领导人员。发挥党组织在选人用人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
作用,强化党党委、分管领导和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在领导人员选拔任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
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广开推荐渠道,依规考察提名,依法履行程序。党委对董事
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
(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选聘、建立职业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纪委按上级纪委(纪检组)、党委有关规定开展工
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开展检查监督,查处腐败问题,
建立由纪委牵头,监事会、监察、巡视、审计、法律、组织(人力资源)、风险
第九章保密与信息披露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以“业务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指导方针,
加强对涉密事项和涉密人员管理,认真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严格对涉密载体及计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设立保密机构。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法律法规,建立保密
工作制度、保密责任制度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密股东签订保密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涉密业务应委托持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公司与中介
机构和其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和保密责任书,明确保密责任和义务。相关事项
履行备案手续。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密级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前应
先由公司保密管理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在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同时,公司按照《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第一百七十二条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不适宜
第十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
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实行合理、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的
前提下,每年至少分配一次利润,同时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
公司在当期经营活动实现的净现金流量满足现金分红需要,或按照国家关于
国有资本预算收益分配的要求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最近三年以现金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当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公司发展阶段
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具备每股净资产摊薄的真实合理因素;
当期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不满足现金分红需要;为实现公司未来投资计划以及应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尤其是关于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所涉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应充分听
取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并重视监事会的意见,根据章程的规定制定分配方案。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并可以征
董事会通过该等决议后,应交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股东会对现金分红方
案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董事会应执行公司章程中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确需调整或者变更的,须经董事会审议,并由
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通过该等决议后,应交由公司股东会按照特别议
案进行审议,同时应经参与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六)未按规定实施股利分配或股利政策调整的安排
公司当年盈利,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分红水平较低的,独
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未分红或分红水平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第一百八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日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一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话、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话、邮件或传真方式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
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第二节公告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信息的披露和公告如涉及国家秘密的,应遵守政府主
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军品科研生产保密的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在必要时可以向有
第十二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
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第二百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
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
第二百〇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第二百〇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第二百〇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第二百〇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第二百〇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第二百〇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
第二百一十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
第十三章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第二百一十四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第二百一十五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第二百一十六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
第十四章特别规定
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接受国家军品订货,并保证国家军品科研生产任务
第二百一十八条公司严格遵守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法规,加强军工关
第二百一十九条公司严格遵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法规。
第二百二十条公司按照国防专利条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