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修改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背景下,全面深化统计现代化改革的一次重要制度建设。深入学习贯彻新修改《统计法》,对于准确把握统计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助力统计现代化改革的法治支撑。新修改《统计法》明确了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原则和规范,为推进统计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和发布的全流程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提供了法律依据,利于构建更科学高效的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生产方式的现代化水平,推动统计工作向现代化模式迈进。
助力服务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高质量发展需要高质量的统计数据作为支撑。新修改《统计法》通过完善统计指标体系、规范统计调查行为,确保统计数据能够准确反映经济发展的质量、效益、结构和动力变革等方面的情况。这将为国家科学制定政策、精准实施宏观调控提供可靠数据基础。
助力统计数据公信力持续增强。新修改《统计法》强化对统计数据质量的管控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打击,能有效防止数据造假,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可靠。这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提升政府统计公信力,增强社会公众对政府决策和公共事务管理的信任。
强调党对统计工作领导。新修改《统计法》明确“统计工作坚持中国的领导”,强调党在统计工作中的领导地位;完善统计监督体制机制,加快构建统计监督体系,明确统计监督内容,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加强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相关决策部署,及时将党中央对统计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制度。
强调完善统计体制机制。新修改《统计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统计机构的职责分工,加强了部门间统计协作与信息共享机制,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统计机构在统计工作中的领导责任和组织实施责任,确保统计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推进。同时,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体制进行了优化,提高了统计调查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强调统计数据质量保障。新修改《统计法》新增了关于统计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了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监测制度。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要按照统计标准和规范开展统计调查,对各环节进行全程质量控制。加强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培训指导,提高其如实报送统计数据的意识和能力,从源头上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强调发挥统计监督职能。新修改《统计法》明确了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方式的协同机制,规定统计机构有权对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同时,加强了对统计机构内部的监督制约,确保统计监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建立统计信用制度,将统计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统计数据质量的良好氛围。
强调现代统计安全统计。新修改《统计法》积极适应信息技术发展趋势,明确了国家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鼓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处理效率和分析能力。同时,强调保障统计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作出相关规定,防止统计信息泄露和被非法利用。
强调遏制统计违法行为。新修改《统计法》提高了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设了相关责任人的处罚规定。这将有效遏制统计违法行为的发生,为营造良好的统计法治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着眼于扩大影响做好宣传普及。基层统计部门要主动对接所在地党委、政府,推动将新修改《统计法》纳入学习培训内容,增强地方党政领导管统治统法律意识。做好对统计调查对象及基层工作人员的普法宣传工作,发挥新媒体优势,营造依法统计的社会氛围。
着眼于数据质量做好法条执行。统计部门要牢记数据质量第一原则,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管理体系,落实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制,形成数据生产流程全覆盖、可追溯、可问责的责任闭环。
着眼于形成威慑做好统计执法。统计执法机构要坚决同统计违法行为作斗争,保持依法惩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的高压态势。同时,强化纪法衔接,注重新修改《统计法》与《中国纪律处分条例》有效贯通,加大对各类干预统计数据的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着眼于统计监督做好职能发挥。要按照新修改《统计法》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的要求,在确保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职权的基础上,加强统计监测评价和经济形势研判,提升统计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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